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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10件大数据侵权案看数据竞争规则

发布时间:2019-12-13 00:24:10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站长网
导读:从2010年国内最早涉大数据侵权案至今,作者选取十年十案娓娓道来: (讯) 一、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 二、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联诉纵横、拓迪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案; 三、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数据不正当获取行为的规则分析

1.通过搜索引擎方式获取数据,应该遵循“opt-out”原则

因 为互联网倡导信息自由流动,许多网站的数据可以公开获取,搜索引擎类搜索定位工具才得以帮助用户在“网络海洋”中快速精准获取信息,因此,针对通过搜索引 擎方式获取数据,我们应采取“opt-out机制”,即其无需事先征得数据控制者(网站服务商)的同意,但后者有退出的权利与自由。此机制可以最大化地减 少“网络爬虫”方式获取数据的协商成本,同时也给特定网站服务商提供了退出机制,并赋予其拒绝第三方爬取自身网站数据的合理理由。

本文认为,当前,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拒绝第三方爬取自身网站数据的合理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与数据爬取人存在竞争关系,数据爬取行为会产生明显市场替代效果,损害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既有的合法竞争利益;

其二,数据爬取行为对网站服务器和带宽产生过重负担,影响网站的正常运营;

其三,数据爬取行为将会使得原网站Robots协议对于用户隐私等权益保护的目的落空,侵害用户信息、管理员密码等隐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搜索领域爬虫机器人竞争第一案即百度诉奇虎360违反Robots协议案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承认Robots协议的合理性,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Robots协议被认定为搜索引擎行业内公认的、应当被遵守的商业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阶段没有遵守百度网站的Robots协议,其行 为明显不当,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17]但此案令人费解之处在于,法院同时指出,“360已经多次向百度表示要求修改robots协议,该主张是清 晰明确的,而百度未能明确提出拒绝360的合理理由,故对《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签订之后, [18]百度主张360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 案判决进一步指出,有鉴于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行业的现状,并考虑到互联网行业内已经建立了互联网协会这一成熟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在行业内已经形 成《自律公约》这样专门解决该类纠纷的自律性公约的事实,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关于Robots协议产生纠纷时,应当遵循“协商-通知”规 则处理,而不应故意违反robots协议抓取其他企业拥有的数据。本文认为,法院是否可以因百度签订《自律公约》而创设其解释“Robots协议合理排除 360公司”的义务,似乎存有争议,这有可能将加大Robots协议的实施推向一个极其耗费人力物力成本的境地。

2.通过Open API方式获取数据,应当遵循“三重授权原则”

所 谓“三重授权原则”是指开放平台方直接收集、使用用户数据需获得用户授权,第三方开发者通过开放平台Open API接口间接获得用户数据,需获得用户授权和平台方授权。该原则之所以叫做“三重授权”,意味着“用户授权+平台方/公司授权+用户授权”需同时满足, 缺少任何一方授权,都是违反“三重授权原则”。在“三重授权原则”下,数据获取方在仅获得用户授权未获得API平台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平台内的数 据,应当被认定为存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19]

违反“三重授权原则”不正当获取数据的典型案例是“新浪诉脉脉案”。 在该案中,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为社交媒体平台,淘友公司经营的脉脉软件和网站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双方曾在2013-2014年通过新浪 Open API进行过合作。2014年8月,微梦公司发现淘友公司在新浪微博开设的“脉脉”和“淘友网”账号数据调用异常,且淘友公司在其获得开放授权的微博客户 头像、名称、标签之外,还抓取、使用了教育信息和职业信息。微梦公司因此停止了与淘友公司的合作,但在合作终止后,淘友公司并未及时删除双方合作期间获取 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微梦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同为网络社交服务提供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以及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正当理由,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 一,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合作期间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以及在合作结束后使用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的行为,一方面不符 合微博《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存在超出授权许可范围抓取教育和职业信息的情况;另一方面未取得用户许可即获取并使用涉案非脉脉用户的相关新浪微博信息。上 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第 二,对于二被告是否非法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法院认为包括手机号在内的相关用户精准信息与新浪微博之间的对应关 系,为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构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对应关系也是微梦公司重要的经营利益所在。在本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能从新浪微博合法获取此类精准 信息的情况下,二被告获取涉案对应关系不具有合法性。二被告将涉案对应关系在软件一度人脉中予以展示,使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及好友关系展现在脉 脉软件中,以便于脉脉软件拓展自身用户群,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主观故意。[20]

二 审法院肯定了数据信息的价值和OpenAPI运行规则的合理性,同时认为新浪微博有权就第三方应用使用其用户数据的不正当行为主张权益。对于涉案数据获取 行为,法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信息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背了在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0pen 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被上诉人微梦 公司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并将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展示在脉脉应用的人脉详情中,侵害了被 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资源,不正当的获取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当竞争范围。[21]

3.通过破坏技术措施方式获取数据,民、刑两种责任规制路径并存

(编辑:好新闻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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