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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10件大数据侵权案看数据竞争规则

发布时间:2019-12-13 00:24:10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站长网
导读:从2010年国内最早涉大数据侵权案至今,作者选取十年十案娓娓道来: (讯) 一、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 二、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联诉纵横、拓迪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案; 三、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参考资料:
[1] 参见 World Economic Forum:《Personal Data: The Emergence of A New Asset Class》, https://www.weforum.org/reports/personal-data-emergence-new-asset-class,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日。

[2]参见田小军:《AI时代的数据之争与公共领域界定》,http://www.sohu.com/a/212479463_475952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日。

[3]参见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第63-77页。

[4]参见田小军、朱萸:《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第31-41页。

[5]参见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50-63页。

[6]笔者曾与2019年5月9日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大数据(数据集合)知识产权保护圆桌研讨会”,与会专家对于 “数据保护”的讨论可以并行于“数据权属”的讨论存在广泛共识。

[7]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4-183页。

[8]参见刘青、田小军:《移动视频聚合应用法律问题分析》,载《中国版权》2015年第2期,第60-64页。

[9] See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 248 U.S.215(1918)

[10] See National Basketball Ass’n v. Motorola,Inc., 105 F.3d 841 (2nd Cir. 1997).

[11] 在“EF Cultural Travel BV v. Zefer Corp.案”中,法院认为EF公司网站明确说明限制访问,同时在跟员工离职时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也明确了离职后不能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站。网站的明确规定和 保密协议就明示了CFAA第1030条中规定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于是离职员工违反了CFAA。See 318 F.3d 58, 62 (1st Cir.2003).

[12] 在“Southwest Airlines Co. v. Farechase, Inc.案”中,法院认为西南航空网站上每一个页面下面都有一个条款,明确禁止“爬虫”,这就是明示说明了CFAA中的“未经授权”。网页上的告知和警告 属于明示的“未经授权”。See 318 F.Supp.2d 435, 439–440(N.D.Tex.Mar.19,2004).

[13] 在“EarthCam, Inc. v. OxBlue Corp.案” 中,法院认为,虽然CFAA并没有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与他人共享账户信息,甚至用户都可以把账户密码在网上公开都是ok的,但是EC网站上明确声明如果用户 将账户信息给他人使用,违反了其“使用条款” 。法官认为,这属于CFAA认定的“超出权限”——网站只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其他人用当然超出了权限。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有关涉案计算机的任何政策或使 用条款(EULA),可以被认定为“超出了授权访问权限”。EC公司合同使用条款里规定的内容属于CFAA认定的“超出权限”。See 703 Fed.Appx.803, 808(11th Cir. 2017).

[14] 在“CollegeSource, Inc. v. AcademyOne, Inc.案”中,法院认定“违反任何技术壁垒或合同使用条款”,都可以被解释为“未经授权”。也就是说如果网站页面上没有说明,但是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里有相关明确说明,一样可以被认定。原告提供的产品(pdf学习资料文档)里的说明属于明示的“未经授权”。See 597Fed.Appx.116, 130 (3d Cir.2015).

[15] 在“Facebook, Inc. v. Power Ventures, Inc.etal.案”中,社交聚合网站Power.com允许用户在Power.com上同时登录多个社交网站(LinkedIn、Twitter、 Facebook和MySpace等)的用户名和密码,并与好友互动,还可以获得这些社交网站上的联系人和照片等等。2008年12月30 日,Facebook把Power公司告上了法庭。Facebook的起诉指控Power公司未经Facebook许可闯入Facebook的计算机系 统,擅自收集Facebook用户的数据,违反了CFAA和《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502)。法院认为,Power公司未经Facebook允许继续侵入其计算机并访问其用户数据,尤其是在Facebook明确发出书面停止和终止信 后,Power公司的行为已经很明显地表现出其已经了解到Facebook的禁令,却还继续访问Facebook的计算机。本案属于触发CFAA使用的事 后措施。其中,Facebook在发现Power的爬虫行为后采取的事后停止信被认定为“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See 844 F.3d 1058 (9th Cir. 2016).

[16] 在“Craigslist Inc. v. 3Taps Inc.案”中,3Taps通过爬虫从CL上爬取原告网站内容,然后再自己网站上做聚合展示。CL就向3taps发了律师禁令信并且屏蔽了3taps公司 的IP来限制其访问CL,要求停止行为。但是3Taps也采用技术手段绕开了屏蔽继续爬。CL于是将其告上法庭。法官认为,触发CFAA监管的不是CL网 站上的使用条款规定的禁止爬虫的明确声明,而是CL事后采取的函告声明行为和技术手段。本案属于触发CFAA使用的事后措施。其中,CL在发现3Taps 的爬虫行为后采取的事后禁令信被认定为“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See 942 F. Supp. 2d 962 (N.D.Cal.2013).

[1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

[18]《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2012年)》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19]参见许可:《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5-27页。

[20]参见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44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浦东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张钦坤、刘娜:《浅析屏蔽视频网站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载《中国版权》2015年第4期,第41-45页。

[29]参见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转引自张钦坤、刘娜:《浅析屏蔽视频网站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载《中国版权》2015年第4期,第41-45页。

[30] See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 245 U.S. 215(1915).

[31]参见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载《工商行政管理》1999年19期,第18-21页。

[32] See 273 F.Supp.3d 1099 (N.D.Cal.2017)

[33]参见丁文联:《数据竞争的法律制度基础》,https://www.sohu.com/a/227297138_45531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9日。 

[34]参见姚佳:《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3期,第114-125页。

[35]参见田维琳:《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的立法内涵、现状与依据》,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3期,第14-16页。

[36]参见徐实:《企业数据保护的知识产权路径及其突破》,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5期,第55-62页。

[37]参见梅夏英、朱开鑫:《论网络行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利用规则》,载《北方法学》2019年第2期,第32-41页。

[38]参见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2-122页。

[39]参见刘金瑞:《合理设定网络平台对第三方应用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载“网络法前哨”公众号2019年6月18日。

(来源:《竞争政策研究》2019年第4期 文/田小军,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曹建峰,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朱开鑫,腾讯研究院博后研究员;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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