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10件大数据侵权案看数据竞争规则
一 国内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状况 从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解决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内容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立法目的在于为未能被反法具体条文涵摄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一般性的规制路径。鉴
于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数据法律属性及权益归属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7]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为企业付出正常劳动获得的数据提供法律保
护,当属最为可行和有效的方式。 1.一般条款多用于数据竞争类的案件 国内最早涉及行业内数据竞争的案件当属2010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 在该案中,大众点评指责爱帮网“大量复制其网站内容(商户介绍与用户点评内容),先后以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为诉由起诉,其著作权诉由曾获海淀法院支持,后 被北京一审法院撤销,但其不正当竞争诉由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大众点评甚至先后在京沪两地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为诉由起诉,其代理人于国富律师在其博 客中写到,“爱帮网如此长时间大范围的恶性侵权如果不被判令承担高额赔偿,法律难容”,由此可见当时争议的激烈程度。 继“2010年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之后,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不断出现。诸如: 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联诉纵横、拓迪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案; 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 201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新浪诉脉脉非法抓取微博用户数据案, 2016年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百度抓取用户点评信息案, 2017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年酷米客诉车来了破坏加密措施、不正当爬取APP数据案,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奋韩网诉“58同城”不正当获取分类信息案, 2017年运满满诉货车帮盗取用户信息案(刑案),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淘宝诉美景案,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微博诉“饭友”数据抓取案, 以及有关淘宝屏蔽百度搜索,顺丰与菜鸟物流数据接口的争议,新浪与今日头条有关微博内容爬取的争议,华为在Magic手机中利用微信用户聊天记录进行AI服务推荐等,这些争议无一例外,均与平台的海量数据有关。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交叉领域存有争议 值 得注意的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交叉领域,关于数据不正当获取和利用行为的纠纷近年来也呈现多发趋势,最为典型的当属在聚合盗链领域的数 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聚合盗链是指视频聚合软件通过破解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访问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获取视频文件,并向其用户提供视频的播放或下载服 务的行为。聚合盗链行为中,存在实施方和被盗链方两个主体。 其 中,视频聚合软件是实施方,比如快看影视、电视猫、兔子视频、VST等软件;视频网站是被盗链方,其在自有服务器中储存相应视频作品并提供播放或下载服 务,比如腾讯、爱奇艺、优酷、乐视、搜狐、PPTV等视频网站。视频聚合软件经营者一般不采购视频内容版权,也不会花费大量资金购买或承租用于存储、传输 视频文件的服务器及带宽资源,而是通过破解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从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中抓取视频文件提供播放或下载服务。 从 本质上讲,聚合盗链行为是对于被盗链方所掌握数据的不正当获取和利用行为,但同时,这种数据又指向《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聚合盗链 行为是否构成对被盗链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聚合盗链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竞合问题,[8]所以一些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认定路径来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对此,吴汉东教授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大主要领域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好比是海面上的三座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托着这些冰山的海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的适用 应遵循“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思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不可过分侵占知识产权法原有的管辖范畴。 (编辑:好新闻门户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